第181章 分开的考验
材料,与邹某共同制作广告牌的支架,并到广告公司拿了部分工具及脚手架,与邹某一起进行安装。邹某在脚手架上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至楼顶平台上后受伤,造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日,李某向邹小某支付了约定的安装费用2000元。
作为深鹏某广告公司的代理人,超人律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灯具公司将其公司的广告安装事项交由广告公司完成,广告公司按其提供的效果图完成安装事项,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广告公司将其承揽的安装业务交由邹小某完成,双方约定的形式为包工包料。
邹小某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虽使用了广告公司的部分劳动工具,但广告牌的支架材料的采购及制作、安装工作均是由邹小某自行完成,广告公司与邹小某间亦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邹某参与安装广告牌工作,系帮助其子邹小某或为其子提供劳务,其工作当中的劳动保护等设施应由邹小某提供。
被告新干某广告公司、新干某灯具公司未雇请原告邹某,亦未对其工作进行过指示、安排,其如何工作及是否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报酬的多少均与两被告无任何关联,邹某与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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