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关门弟子
,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被告刘强人格权纠纷一案,我院于x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洛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x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乔柔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权利。
3、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其中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3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予以质证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的权利;8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4、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1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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