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对二原告怀恨在心。
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去世,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询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直拒不回答。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无理拒绝。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原告女儿的骨灰安葬,坚决不让二原告进行祭祀,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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