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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告可以随时烧纸烧香祭奠自己的女儿,并不需要我方的配合。

    二是我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合理合法。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进行总结归纳:“根据诉、辩双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认同。”

    “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李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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