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章 意外的代理人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经审查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黄玉兰与被告李军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年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林、王波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元柔担任法庭记录,于今天上午9时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根据《华夏国民事诉讼法》第50、51、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权利。
、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其中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收集、提供证据、对证据予以质证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7提起上诉的权利;8对法庭笔录有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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