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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章 共同债务

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子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开始夫妻感情逐渐开始变化,2007年11月双方开始分居。

    经本庭合议以及庭审质证,对原告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的证据二,因病历不能证明是否自杀,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证据三,录音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的证据四,因证人李文静出庭作证的证言与书面证言完全不同,本庭不予采信。

    对原告的证据五,因被告辩称系与人合伙炒房,且房屋出售款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待被告提交相应的证据后,本庭在决定其证明效力。”

    说完原告方的证据,法庭接着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认定,“对被告的证据一,因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本庭需进一步核实贷款本息数额。对被告的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被告进一步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确定其证明力。

    对证据3-7,债务以及债务的用处表明这些债务是在夫妻分居之后,被告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对这些债务均不认可,故本庭不予采信。”

    黄玉兰对其他的听不懂,但对债务格外关注,听到法庭不采信李小军的债务清单,黄玉兰大大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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