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章 幕后黑手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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