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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追查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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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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