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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章 事件发酵

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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