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269章 事件发酵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