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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谁家飞燕随春归

。对于这种情况,宁江也无心去管,即便是他想管也管不了,徒然的浪费时间。
    在他不在的这段时间里,依附到他名下的土地越来越多,许多是连着土地上耕种的贫民一同“转”过来了,这些连着土地一同买卖的贫民,实际上就是“佃奴”,大周王朝的法律上,是禁止佃奴的存在的,但事实上,佃奴早就已经遍布天下,他们名为民,实为奴,即便是宁江没有任何的官阶在身,打死自家的佃奴,最多也不过就是罚一点微不足道的银两。
    当然,这并不只是这个世界才拥有的现象,在另一个世界的南宋时期,即便是理论上比佃奴、佃仆多少高上一阶,与地主只有田地租用关系而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佃民,尚且“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甚至从律法上规定佃民无权控诉地主。
    作为儒家理学之代表性人物的朱熹更是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虽直不佑”,此后,凡是涉及佃民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
    然而即便如此,也仍然有许多平民,争着依附过来,把自家的土地赠送给他,为的就是减免田税。
    只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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