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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 人权与约法

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
    “此令。在这个人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对于这一方面完全没有给人民什么保障。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
    ‘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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