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大

中

小

第一千零五十章 订婚(一)

。清末册律,将同姓不婚与亲属不婚合并。只禁止同宗结婚。
    订婚前要请媒人到女家去求婚。订婚时,由男方给女方一些财物作“订礼”,结婚时女方也要带给男家很多财物,叫“陪嫁”。
    在现代社会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
    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订婚又称“文定”。昔称“纳吉”及“纳徵”,订婚虽然不像结婚般繁复,但传统习俗仍非常重视,男女双方均需准备若干礼品,其过程如下:
    新郎先在家行完家祭,而后与媒人同乘一车前往女方家迎娶。下了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