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等待
诉求的宪政制度,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基本政治权利;二是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的有效制约;三是政府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国家实施有效的控制;四是政府具有容纳和沟通民意的能力。
必须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力是宪法授予的,受到宪法的制约。任何公权都不得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的实现。
界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宪政政体,三个指标不容忽视:一是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根本的保障;二是政府是否受到宪法的有效制约;三是政治制度的模式是否清晰。
从世界宪政国家的模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日本、德国式的钦定立宪体制;英国式的协定立宪体制和美国式的民定立宪体制。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政体,和各国不同的传统文化紧密相关,因为政体模式实际上是政治资源的再分配,这种分配往往在新旧两种政治力量间形成角逐。一般情况下,传统政治力量强的国家采取钦定立宪模式,传统力量弱的国家采取民定立宪模式,两者之间,新旧力量可以达到平衡的采取协定模式。
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其根本原则是一致的,那就是“同意原则”。即政府的一切行为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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