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李贞案(1)
以说明李贞是没有收受贿赂的,她不怕搜查。所以这应该是一场冤案,是陈瑛想叫李贞和这几个皂隶下狱,他捏造了一个收受贿赂的罪名,将人抓进了刑部里面。
刑部自然知道这是冤案,他们根本不会查证,因为知道这是陈瑛要弄死的人——至于刑部为什么会秉承陈瑛的意志,因为本朝大理寺负责案件的复核,不再掌管审判;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和中央百官案件,有权判决流刑以下案件,死刑奏请皇帝批准。而都察院监督刑部与大理寺的审判与复核,它的地位在这二者之上,同属公检法,它可以审判司法活动,遇重大案件可参与审判,即所谓“三司会审”。
刑部在本朝已经形同虚设了,大部分抓人杀人的活儿都叫锦衣卫揽走了,本来按照太祖高皇帝的规定,锦衣卫抓人,须有驾帖发下,须从刑科批定,方敢行事。也就是说,锦衣卫并没有直接抓人的权力,必须先由皇帝授出驾帖才能行事。而且光有驾贴还不行,拿人事由还必须经刑科给事中‘佥签’,并付以签署详细的批文才能拿人。
但是皇帝处置建文遗党,还需要从刑科拿到批准吗?
所以本朝的刑部变的和大理寺一样,只有复核案件的权力,而无直接审判的权力。他们慑服在纪纲的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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