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25 / 41)
第9节
所称各议员组织之院。该两条所称之院,欲行使《约法》第十九条、《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质问权,其质问书应于有《国会组织法》第十五条总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得以开议时提出。盖咨称质问书,系规定提出于各院,非规定提出于各议长也。若不于此时提出,则不能以不足行使议院职权之各院,率行转咨,此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相互间之精神所寄,未便以不能开会之少数议员,而可意为出入于其间也。
查两院议长,业于十一月十三日,以两院议员不足法定人数,不能开议,不得已于十一月十四日起,停发议事日程等语。通告有案,此次质问书之提出,在议院议长通告停发议事日程之后,既已停发议事日程,何能提出质问书?且查当日提出质问书之情形,系发生于两院现有议员之谈话会,以法律规定所无之谈话会,而提出属于法律上议院职权之质问书,实为《约法》、《国会组织法》、《议院法》规定所未特许。
政府为尊重国会起见,对于不足法定人数之议员,非法所提出之质问书,应不负法律上答复之义务。惟查各该质问书,于追缴隶籍国民党议员证书徽章,及令内务总长分别查取本届合法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各节,不无所疑,不能不略为说明,以免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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