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蕙兰销歇归春圃
。
明清时期,统治者奉朱熹的《家礼》为圭臬,规定: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可婚配嫁娶,“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指腹为婚在明代是被禁止的,《大明令.户令》规定:“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以上所言,只是历代官方的“法定”婚龄,古人实际的结婚年龄,又因地位、财富、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或提早或推迟。《左传.襄公九年》说,“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先秦时期贵族早婚是受地位的影响,而清朝民间早婚则又是受满人习俗的影响。至于晚婚的原因,和现代社会差不多,要么是工作、生活没有稳定下来,居无定所,如白居易《赠友》诗说,“三十男有室,二十女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要么就是积蓄还不够,没房没车,欧阳修《孙明复先生墓志铭》说,“先生年逾四十,家贫不娶”;要么就是一直在读书考试:同学恋爱,你在上学,同学结婚,你在上学,同学生二胎了,你在上学,同学都快离婚了,你还在上学。古代由于科举考试竞争激烈,很多士子都立志考不上决不结婚,“未第决不娶”。南宋人陈修考上时已经七十多岁了,还尚未婚娶,宋高宗看这个读书人实在太不容易了,就把一个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