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皇位继承序列
者为皇太叔。
第七序列,旁支堂侄堂孙,即若第一至第六序列无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则立同曾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若无同曾祖父堂兄弟所出已加冠之侄或孙,则立同高祖父堂兄弟所出中已加冠且年龄最长之侄或孙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凡遇本序列所述之事,皆按此理而行,以先嫡后庶为序。
除此之外,朱元璋特别规定,不在七大继承序列内的宗室子弟,没有继承皇位的资格。
此外,继承人在继位时的年龄不得低于十二周岁且不得超过六十周岁,且继位时身体必须健康。
皇位继承规制中“已加冠”是指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提前举行了加冠之礼,承担皇室子弟之责任,以周文王十二岁而冠为依据。
那些本身有资格继承皇位,但却自愿放弃继承权,或因违法而被贬为庶民者,或天生有疾者,不享有皇位继承权。
至于那些不愿意过继到大行皇帝所属大宗一脉的子侄辈、孙辈、曾孙辈等宗室,视为自愿放弃皇位继承权。
在上述内容最下面一段空白处,朱元璋用御笔加了两句话。
第一句为“海外藩国王位继承规制与上述皇位继承规制相同”。
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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