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一篇(十六)
《泰》之“需”,曰:“宋方吉,不可与也。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宋、郑,甥舅也。祉,禄也。若帝乙之元子归妹,而有吉禄,我安得吉焉?”乃止。”
以上是《左传》一书中保留的十三个筮例。这十三个筮例中有三例是直接点明“以《周易》筮之”。十三个筮例中除两例外,均称谓一样,即“遇某之某曰”。如“遇《观》之"否"曰”。其卜筮出现的“繇辞”与今本《周易》一书里的“爻辞”一样,而那时不称“爻辞”是称“繇辞”。
《左传》中的十三个筮例,有两例的称法,则是“其卦遇《蛊》曰”和“其卦遇《复》曰”。而且这两例所引用的繇辞也不是出于《周易》一书里的句子。这两例是出自《僖公十五年》与《成公十六年》里记载的卦例,这两卦例是不同与《周易》的以外卦书。这种异于《周易》的卦书,并与考古上发现的湖北江陵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相同。王家台秦简上的卦书,被学界认为是《归藏》,其卦画符号及卦名称与今本《周易》相同,但结构形式及内容与今本《周易》完全不同。这说明《左传》一书里记载的筮例,反映的筮书,仅仅是与《周易》里的六十四画符号及名称相同,而内容不相同的筮书,至少有两种以上,这符合《周礼》中所云的“三易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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