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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三篇(二)

处《易》称是出现在《左传·昭公十二年》。
    《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为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这里所记载的是有卜筮而引出对《易》之用的一番议论,这段虽然记载的是“南蒯枚筮之”,并没有出现“以《周易》筮之”的说法,但从这一“筮例”里出现的说法,已知是以《周易》筮之的,因为从出现的“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这种称法及内容来看,这既是《周易》(《周易》春秋文本)里的名称与内容,也与《左传》里明确记载的“以《周易》筮之”称法相同。 《左传·昭公十二年》里记载子服惠伯这一番大论,是对南蒯枚用《周易》卜筮而得出《坤》里的以《比》做“繇题”的“繇辞”(即春秋《周易》文本的结构形式),即“黄裳元吉”这是四个字,就认为是大吉的神示了,想干什么事,结果就会大吉的。这子服惠伯并不认同南蒯枚用《周易》卜筮而得出《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的想法。但从子服惠伯的一番议论来看,是讲附条件的卜筮理论,类如周初“以德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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