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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三篇(二)

的观念。这子服惠伯所讲的是“以忠信配筮”的观念。从“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这种说法,来看子服惠伯并不反对占筮,只是认为以《周易》占筮是附条件的,即对“忠信之事则可”卜筮,相反不是忠信之事,即使筮出的是吉言,也是“必败”的事。这就是子服惠伯的“且夫《易》不可以占险”的卜筮认识结论。不过这子服惠伯的一番议论里所出现的“且夫《易》不可以占险”的这个《易》称,正是指《周易》一书无疑了。
    从《左传·昭公十二年》里记载的这段内容来看,《易》与《周易》称法,应是同一概念,即《周易》可以用《易》来称,《易》等同于《周易》,犹如《周易》的简称。
    而在这《易》称之后,《左传》里还有一处出现的“易卦”称法,这个“易卦”称法,是否等同于《易》,或《周易》的称法呢?
    《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君死于外,而莫之或罪也’。……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王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
    这里出现的《易》称后面却带有一个“卦”字,这又是一种新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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