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哲学解读 “导说”第六篇(二十)
不利了吗? 这正是通过龟“象”而套在所问的人与事的头上的一种认识论。把象征的“水”与“火”往有利害关系的诸侯国头上套,让问卜者不能不相信。取象成为了“因”,自然就能求得出“果”来。这种因果关系,就是中国传统上的,无论是龟骨占,还是八卦筮卜上的认识观。也是传统上的象数哲学与易学观。这就是封建社会的思维方法。卜可以这样推论,卦也可以这样推论,而且推而广之到社会制度与人伦关系也是这种推论。这就是“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及“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的根本目的所在。至于古人认为的“因”与“果”之间能否成立。古代可没有人出来做出理论上的质疑与批判。虽然在春秋末期孙武写出了《兵法》一书。《兵法》里反对在战争中“先知不可类象”,即预知战争的敌我胜算情况不可用占筮取得(因占筮问卜吉凶,就是通过类象思维方法取得)。“先知不可类象”,这正是理性的思维结果。《兵法》里的军事理论正是来源于战争实践,又用于指导战争。从实践中才能认识到兵法上的先知不能类象。孙武反对“先知不可类象”的军事理论同样适应于军事之外的社会各个方面。但孙武提倡的“先知不可类象”的观点,终没有引起国人的重视,类象先知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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