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周易》哲学解读 第五篇(三)
释的法典。天命也只有手握着祭祀权、占卜权、武装权,即神权与世俗权力合二为一的周统治者有权作出解释。
而对内部,周初的最高统治层,也十分明确。小周邦如何灭掉大殷国,是文王建立了“德”,才不断的扩大周族的地盘,奠定了与殷纣王抗衡的基础。而殷纣王还停留在“我生不有命在天”的天命里,而不思去巩固其统治的方针策略,所以才失去了‘天下’。在殷周交替之际,周公看在眼里,明白于心中。他不能不对天命有所怀疑,但“神道设教”又不能不是最好统治百姓的一种统治工具和维护王朝统治的有利的思想武器。周王室才大力倡导天命思想,并以代天行命来镇压异己与归顺的邦国与诸侯。这是挟天命以令诸侯的神权时代,但世间的事,往往也会是愚人者反自愚,事物存在着两面性。周公也许看到这一问题,而常告诫大臣以德行政。周公在天命观上显然是内外有别的方针,在对外体现的是君权神授,而对内体现的是修德辅政。
《君奭》:“周公若曰:君奭!弗吊天降丧于殷,殷既坠厥命,我有周既受。我不敢知曰:厥基永孚,若天棐忱,我亦不敢知曰:其终出于不祥。”(周公这样说:君奭,不友善的老天,给殷人降下亡国之祸,殷人已经坠失了他们的天命,我们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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