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评论》(十一)
对《周易》一书用于卜筮的说法,可以说是代表了春秋后期社会新思潮下的新理论,即是“以德配筮”的观念。这实际也是在面对《周易》一书的性质问题,还不能正确对待,而寻拆中主义的说法。“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子服惠伯在面对南蒯用《周易》筮卜得到《坤》里“黄裳元吉”的文辞,认为“大吉”所寻问时做出的一番回答。这句话的白话意思:“我也学过这个,如果忠信的事情就可以符合卜筮出的结果。不然就必定失败。”这是说若问忠信之事用《周易》卜筮合适。若不是忠信之事用《周易》占筮就必然失败。这把《周易》变成忠信之事卜筮的工具说法了。这不就成了以忠信之事配筮的观念了。邪恶之事是不能用《周易》占筮的。这是把《周易》用于筮卜附加了条件。且不说这是何逻辑,但子服惠伯在解释“黄囊元吉”可是从义理上进行的。解释《周易》里的句子是从义理上,而论说《周易》面对筮卜时,并不是反对,而是用《周易》筮卜只是附加了条件,即忠信之事则可,邪恶之事必定失败。这应是最早亦筮亦理对《周易》的说法了,对《周易》文辞做义理解释,而用《周易》卜筮只是认为忠信之事则可。这种亦筮亦理的对待《周易》的看法,无疑对战国末期产生的《系辞传》里的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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