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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哲学》(二十一)

”者,屦谓着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着。“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于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着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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