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章 同命不同价
鼓励。
除了这些外,朱以海仍强调首级军功赏赐。
大明向来注重首功制,洪武年间,沿海出现倭乱,朱元璋给出的军功赏赐标准是凡总旗军士弓兵生擒一人者,赏银十两,斩首一级八两,民人生擒贼一人银十二两,斩首一级十两。
后来朱棣时期,连连出征漠北,更注重首功,他拟定的军中赏罚号令,明确规定,哨马生擒一贼,赏银三十两。斩获首级一颗,赏银二十两。
明宣宗时,南方蛮贼作乱,朝廷激励将士剿贼,出台新政策,斩贼首三颗及以上,军阶升一级,斩首两颗及以下,俘虏一两人、斩杀从犯,只给财物赏赐,不升军阶。
土木堡之变后,军功记首,更是成为明军主要激励制度。
明宪宗时,奖励制度更全面。
首先,按杀敌地域而给不同奖励,首功分四等,一等是宁夏、大同等地的北虏,斩获首级一颗就可官升一级,二等是辽东女真,斩获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三等是陕西、四川等地的番苗蛮贼,斩获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四等是内地反贼,斩获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四等功都以三级为上限,超出部份只给予物质赏赐,不升官。
其次,按杀敌性别、年龄不同区别奖赏,除北虏外,苗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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