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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发包、转包和分包

防水、挖土、幕墙、钢结构等等,很多的专业的施工任务往往会分包给其他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形成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等多个层次的结构体系。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务纠纷、也由于对工程中所涉及的发包、转包和分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各持己见,以至于对同一个纠纷不同的部门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以及来自法律判决迥然不同也是常事,不足为奇。
    例如,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可是,《合同法》却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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