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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天津条约

款。大唐共和国有义务帮助清国安置其国内失地失业流民,两国设立流民安置委员会。由唐清两国官员共管,经费由大唐方面提供和管理。清国地方各级官府,需向流民安置委员会的各项行动无条件提供方便。

    条约第七部分,大唐共和国向清国借贷白银三千万两作为周转,利率三分,清廷以关税为抵押,欠款为还清期间,关税收入只能偿还大唐,不能作为他用。第二年度,清国仍有三千万两白银的可选择借贷权。大唐保证十年内利率不变,同时大唐管理清国海关期间,税率不得进行私自更改。清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任何大唐商品进入本国市场,武器、鸦片等管制品单独列入备忘录,受进出口限制。

    条约第八部分,清廷兵部向大唐共和国北方工业集团采购总价值为三百万两白银的武器装备,主要为sc-2后装线膛枪、sc1776线膛火炮等,及相关弹药。

    条约第九部分,由大唐国家铁路总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京津铁路,铁路百分之百归大唐国家铁路公司所有,经营权归唐铁,唐铁每年需向清廷缴纳铁路租税。由大唐投资,成立长江航运总公司,进行长江航运运营,同唐铁例,向清廷每年缴纳营收比例的租税。

    条约第十部分,大唐向清国无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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