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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宰相的日常

呢?夫妻组成家庭,依据什么组成?是爱情?还是因为法律认可的一个名份?还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孩子?没有爱情,没有孩子的呢?

    对这些问题的认定,涉及到遗产的继承,涉及到夫妻可不可以离婚,涉及到政权的税赋怎么收取。宋朝使用了一个笼统的做法,即以同居共财之人,来代替家庭。这是在征收税赋的意义上采取的作法,即登记为一户,财产归于一户而没有私财的,即视为同居共财之人。奴仆无私财,指的是在这一户里没有私财,他原来的家里当然还是有的,不过那是另一户的事情。财政意义上,受雇到别人家里为奴仆,他对政权赋税差役的责任,便从原来自己的家里,转到了雇主的家里。

    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比如服兵役,奴仆参军,是为雇主家服兵役,还是为自己原来的家里服兵役?还是兵役无关家庭,是所有成年百姓的义务?那么在雇佣期内奴仆去服兵役,雇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政权要示民以公,这些都不能随意乱来。

    徐平写下的第二条意见,是主仆雇佣的契约,明确费用由雇主承担。政权提供雇佣关系的法律保证,当然不是免费的,不然很容易失去严肃性。收费可以少,但不能免,这就是印花税的内容。明确雇主承担,是为了避免没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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