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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大虞律

通则久。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经历了走出国门的热潮和冲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东北战事频频之际,携海贸扩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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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总则和下篇分则,内容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罚,民主偿,政主谏。

    修刑,先确定刑罚种类为‘死、残、流、财’四种。其中新出现的‘残刑’本来主要是为战俘而设,如断拇指、割脚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让骑兵失去战斗力又保留一定劳动能力。后来发展到针对强奸犯而用的腐刑,对杀人或偷盗惯犯断数指,让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为暂时关押,不作为刑罚的一种。要想让人呆在一地儿不动,与其浪费空间和人力去守着他,不如直接断了他的脚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迟、绞首、腰斩等酷刑。罚金进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边境的三代以内都是不能办护照和身份证的‘罪籍’,五世不能参加各种考试。顾辞本对这种变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么多俘虏如果没有丧失战斗力,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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