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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违反公序良俗

作价58万过户给债权人抵债。

    “至于买房,也是第三人主动联系开发商鹏锐地产公司,商量好深鹏湾1号的楼层和价格之后,才于去年3月17日带被告前去签订购房合同。被告购买时支付首付款300万元。去年3月至今年1月,共11个月被告支付了房屋银行贷款557896元,该房屋依法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并在建行深鹏山南支行办理了按揭。因此,车子房子属被告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自由处置。”

    “四、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所说与事实不符。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471万元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第三人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办电子厂。收益丰厚,有钱任性。保证被告随便花。第三人说这471万元完全是他个人财产,全部是他经营工厂所赚。原告只是个幼师。每个月只有四千多点工资,根本赚不了多少钱。而且第三人表示其与原告对婚姻期间的财产有约定,aa制,各赚各的钱,各花各的钱。因此这471万元,完全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其有权赠与被告。”

    “综上,被告与第三人交往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背社会道德,第三人自愿将个人财产471万元赠与给被告,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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