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章 新的架构(十六)
,提出部队要自谋出路,允许部队经商之后所产生的部队参与经济经营的部分,全部和一、二线部队完全剥离,统一归属三线部队管理负责。这些集体将有相当于部队各级编制的待遇,财务由总后和审计署联合入驻管理,其利润和税收,可以在一定基础之上,和该军区该年演习成绩排名挂钩。具体来说,这些集体每年的盈利,除了正常税收以及人员奖金之外,其余全部归部队,该年演习成绩第一名的大军区,其下的利润全部自留安排使用,第二名的,一部分自留,一部分上缴总后保管,此消彼长,以此类推,最后一名的军区,只自留其利润的10%。集中由总后保管的利润的划拨使用,则由军委研究决定。”
“这就是相对于部队范围内的改革思路。毫无疑问,仅仅如此,是不够的。”
“第二条,关于农村的人民公社。我们这个时代,处于加速工业化的历史使命中,不断开放城镇之间的人员流动,促使农村劳动力入城参与建设,是必然的方向。自从84年底、85年初,几乎所有的农村人民公社都政社分开之后,全国农村以前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样的做法,的确消除了人民公社制度的许多弊端,但从破立的角度来说,破是破了,立却做得还不够。农业相对于工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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