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章 未婚同居
一天天地大了起来,要求快快结婚,可是,男方以缺钱或是准备不到位,有意拖延,迫使女方家做出让步,这样男方家中就从简办婚事,省去了不少的钱财和麻烦。
还有崔某与冉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了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订婚后,双方相约于5月18日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崔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冉某返还全部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冉某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但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冉某须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并相恋,后于2011年7月开始同居。2014年2月,王女士(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最终分手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甲方要求乙方最终再次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分手费,甲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当天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将不再干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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