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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普通小学外,在实施义务教育第一期内(1935-1940年)应受1年短期小学教育;在第二期内(1940-1944年)应受2年短期小学教育。后来又规定,2年短期小学招-12足岁失学儿童,毕业程度应相当于初级小学三年级;短期小学独立设置,可附于普通小学等学校或公共机关内;应利用中心小学指导短期小学;短期小学招学生两班,每班50人,可以灵活上课、同时上课,每天3-4小时,每小时以45分钟计,课程为国语、算术、公民训练及体育,二年制短期小学课程为国语常识、算术、工作、唱游及公民训练等6种,并可巡回教学。

    课程方面,民国十七年(192年)教育部颁布《小学暂行条例》,次年(1929年)又颁布《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规定初级小学科目为党义、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工作、美术、体育、音乐等;高级小学也如上,只是社会科中包括公民、卫生、历史、地理。每周教学时间:一、二年级为1140分钟,三、四年级为1320分钟,五、六年级为1530分钟。民国廿一年(1932年)又作了课程调整,不特设党义科,将其融化到国语、社会等科中,另加公民训练,增设卫生科,工作改为劳作,其教材分家事、校事、农事、工艺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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