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规定师范学校的课程为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劳作、美术、音乐、论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实习等科。乡村师范及幼稚师范的课程,另有规定。
关于职业学校的课程,直到民国廿三年(1934年)才刊行《职业学校课程标准》,分初级、高级两种,初高级都分5科: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及其它职业者。课程设计初级较高级简易一些,如初级关于商业者的课程为:普通商业簿记、会计、速记、打字、广告等;高级则为银行簿记、会计、速记、保险、汇兑等。职业学校每周教学40-4小时,以职业学科占30%,普通学科占20%,实习占50%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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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设大学院,各省设大学区,以大学院和大学区领导全国及各省的教育。两年后(1929年),大学院取消,恢复教育部。民国十九年(1930年)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次年(1931年)又颁行《专科学校规程》。
规定,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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