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八三章 流年(下)
境官员。‘民壮’是用来干工程的,紧急状态下,也有民兵的作用。
在实行一条鞭法以前的赋役政策,乃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制度,奉行的是‘有力则多承担’的原则。但这种制定者设想的公平,在实际征收中,本应承担较多的赋役任务的富豪大户,却凭借贿赂官府经办人员而隐匿丁粮、逃避劳役,反使贫苦小民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过重的徭役负担,造成小民倾家破产、逃亡。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定,还严重削弱了国家的财税收入。之所以官府对于偷逃赋役的行为治理不力,是因为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豪绅与胥吏,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胥吏,就是方才所说的不在册的吏员,他们受地方长官私人雇佣,操持地方政务……像沈默的父亲沈贺老先生,当年在衙门的第一份工作,就是这种性质。他们不在正式编制之内,也不享受朝廷傣禄。这样国家固然不必支付这一笔可观的行政费用,却也无法阻止这一群体,在受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自然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执行。
而且这些胥吏皆走出自本土本乡,和地方豪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自然而然的勾结起来,一方行贿而得以逃避赋役,一方受贿而败坏法律,这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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