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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4章 皇权、律法

为之埋单,华夏传统几乎断绝。如果要这样做,跟鞑虏入主中原又有何区别?
    既然人伦要维护,宗法社会的基础不能打破。大明律里许多看似落后的糟粕也就无法剔除。徐梁真正能够做到的,就只有一个方面:更多地订立部门法,将民商、刑事分离,有条件地制定诉讼法,同时拆掉“民告官”的门槛,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法做些铺垫。
    民商法中,主要是对如今商业习惯进行法条形式的确认。在大明这个近乎畸形的经济体中,合伙、分红、东主、掌柜已经十分成熟,除了习惯词汇有些差异。几乎可以完全套用后世《公司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
    刑法体系建设主要是总论部分对于“刑罚”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决,符合徐梁一贯受到的“重刑主义”教育,对当前尚未稳定的大明社会有“乱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时也加重了流刑株连范围,曾经主犯流放的罪刑在崇祯二十年之后很可能就是五服之亲全部流放。
    这主要是为了充实辽东、西北等边境地区,促进汉人聚集地的扩展。因为目的是让这些人活着,生养出更多的汉人,所以这些人流放过去之后。在公有土地上劳作生活,其实并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唯一需要面对只是水土不服带来的小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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