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易学”评论》(二十六)

女卑、夫尊妇卑等。
    以“天尊地卑”为自然法则,而延伸到社会人伦纲常,以确立君臣、夫子、夫妻上下贵贱等级关系。后儒家以此为据,确定伦理秩序,并认为高低贵贱不可逾越。故正是同时期的董仲舒《春秋繁露》中的“三纲五常”的关系由此而确定。
    后儒家将天道神格化,赋予“天”的意志,认为伦理纲常就是天道在人世间的反映,是天之经地之义也,是不可更改的天之理。《易传》提出天尊地卑是为了建立一套等级森严的统治秩序,甚至天地关系就是君主统治、封建宗主制、男尊女卑等社会政治形式的直接表象。《系辞》用天尊地卑的自然现象类比贵贱的社会现象,是后儒家等第观念最为有力的佐证。天在上、地在下是永远不变的,所以尊者为贵,卑者为贱也是永远不能改变的,因为这是依天道确定的人道。天尊地卑也就成为后封建帝制时期里文化思想体系的源头,是帝王统治社会里尊卑秩序的法理依据。
    而社会里的君臣、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正是等级社会所造成的不合理现象,说成是天地本来的秩序,为维护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寻求理论依据;为寻求帝王家天下的理论根据,而把天地自然四季运行的规律,上升为一种“天道观”,而比附到人类社会,把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