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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评论》(四十三)

,故“童蒙求我,志应也”。艮为求,二体师象,坎为经。谓礼有来学,无往教。
    “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
    虞翻曰:二五失位,利变之正,故“利贞”。蒙以养正,圣功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虞翻曰:发蒙之正,初为蒙始,而失其位。发蒙之正以成兑,兑为刑人,坤为用,故曰“利用刑人”矣。坎为穿木,震足艮手,互与坎连,故称“桎梏”。初发成兑,兑为说,坎象毁坏,故曰“用说桎梏”。之应历险,故“以往吝”。吝,小疵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虞翻曰:坤为包。应五据初,初与三四同体,包养四阴,故“包蒙,吉”。震刚为夫,伏巽为妇,二以刚接柔,故“纳妇,吉”。二称家。震,长子,主器者。纳妇成初。故有“子克家”也。
    “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虞翻曰:谓三诫上也。金夫谓二。初发成兑,故三称“女”。兑为见。阳称金。震为夫。三逆乘二阳,所行不顺,为二所淫。上来之三,陟阴。故曰“勿用娶女,见金夫”矣。坤身称躬,三为二所乘,兑泽动下,不得之应,故“不有躬”。失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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