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 包藏祸心的赠与
姻关系的情况下。就与有妇之夫的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发生关系后,被告多次唆使第三人与原告离婚,以便他们两人结合组建新家庭,被告属蓄意破坏原告家庭和夫妻感情。”
“而且,被告还在已婚状态下。就收受第三人偷偷转移的款项,其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反而是违反公序良俗,属于受人谴责的婚内出轨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通jian。虽然通jian在我国不算犯罪行为,但也是被人唾弃的不道德行为。在通jian过程中,第三人转移财产给情人,理所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所谓的赠与当然无效。”
“三是第三人私自赠与被告471万元,有故意转移财产的恶意。去年3月,第三人与被告保持通jian。两人密谋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再登记结婚。第三人也付诸实施,多次逼迫原告与其离婚。第三人与被告合谋,将第三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这样在离婚时,原告就分不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出于这样的目的,第三人实施了所谓的赠与被告471万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应认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四是从本案的审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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