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第一帖:民国的教育
范科以附于师范学校为原则。
各地方可设简易师范学校和乡村简易师范学校,修业1年,以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培养各种专科师资,特许办理专科或专设学校。职业学校方面,分为初级和高级职业学校。初级者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足岁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者入学资格需小学毕业或同等程度年在15-22足岁者,修业3年;或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足岁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初级以县市设立为原则,高级以省或直隶市设立为原则,机关、厂矿、社团、私人均可照章设立。
课程方面,中学的课程照教育部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的《中学课程暂行标准》设立,初中为党义、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自然科、生理卫生、图画、体育、工艺、职业、科目、党童军,共10学分。
高中公共必修科规定为党义、国文、外国文、数学、本国历史、外国历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军事训练、体育、选修科目,共150学分。民国廿一年(1932年)公布正式课程标准。初中的教学科目及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0)-(3年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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